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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乐游戏全部:桂北城市监处罚〔2025〕404号
发布时间:2025-11-05 17:53:54  来源:多乐游戏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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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8月5日,本局收到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网络违法线索,监测到当事人在微信服务号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广告中含有“领军画室助力你统考校考双强圆梦名校”等“最终解释权归北海领军画室所有!”的宣传用语,同时广告中还存在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第二款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5年11月,主要是做艺术类培训,2019年8月注册成立“领军艺术教育”微信服务号,于2025年5月23日在该服务号上发布标题为“领军画室2025—2026届高三集训班招生简章!小班精品教学 + 中央美院师资—原北京、杭州一线名师全程任教!”的教育培训广告,用于宣传推广2025-2026届集训招生业务。当事人在该广告中使用“领军画室助力你统考校考双强圆梦名校”“中高考成绩遥遥领先”“100%广西美术统考合格率”“三大美院录取率全市遥遥领先”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宣传用语;当事人为了推广公司业务,吸引更多客户咨询,还在广告中公布了韩**、王**等12名学员的形象照片、名字、录取学校与专业等信息,用他们的名义、形象做推荐、证明。另,当事人在广告中标注了一段声明,内容为“注:2025年6月1日前预报名,享学费优惠+优先选定床位;以上最终解释权归北海领军画室所有!”,该广告声明实质上是通过格式合同的形式,对活动进行公开要约。上述广告为当事人自行设计发布,广告费用为999.02元。

  2.当事人《营业执照》、《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本局于2025年9月18日调查终结,并于2025年9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城市监罚告〔2025〕429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教育培训广告中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培训效果等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内容及利用学员的名义形象做推荐、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三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学习管理机关、行业协会、专业技术人员、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构成发布教育培训违法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在广告中声明“最终解释权归北海领军画室所有”,是当事人单方设定的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属于法律禁止的违法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的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方法强制交易。”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的规定,构成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行为。

  当事人发布教育培训违法广告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能够准确的通过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处以违法来得到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在案发后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及时对违法广告进行整改删除,减轻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3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十三《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从轻。广告费用不足10万或者存在一种情形且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或者发布已经审查批准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有效期限已过,但内容合法且未逾期三个月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

  二、对当事人发布教育培训违法广告的行为,处罚款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北海市海城区三中南里二巷18号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没款缴纳到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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